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引用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