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按搁浅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停航在二十四小时以上七日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

停航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

停航在三十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事故”等级标准以上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停航时间中事故等级较高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