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按碰撞事故统计,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按照占本次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

伤亡人数、沉船艘数、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按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的,以当事船舶中较大船舶方的分级标准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件数按照另一方单方事故进行统计,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找到逃逸船舶,事故件数应当重新计算;事故等级有变化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