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

小事故;

一般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