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
小事故;
一般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小事故;
一般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