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碰撞事故;

搁浅事故;

触礁事故;

触损事故;

浪损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风灾事故;

自沉事故;

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