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本办法附件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内河通航水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船舶”,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和水上移动装置。

“乡镇运输船”,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管理,主要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相邻县(市、区)之间水域内航行的从事货物和客渡运输的船舶。

“非运输船舶”,指水路运输船舶以外的船舶,包括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而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科研船、体育运动船、公务船等其他船舶。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指由国务院国家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航运企业。拥有船舶的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或者国务院部委直属的事业单位,视为“中央直属航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