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