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