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