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