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八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