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检查或者调查笔录;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使用统一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并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