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