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