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终结,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

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成立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