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