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