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