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