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六章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 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