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