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