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十二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