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十三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