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