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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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