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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民航企业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参与协助。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航企业应当对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财务资料和书面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报送的考核资料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除经民航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应用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调整航班量、航线航班审批、新增维修能力、航空器引进、调整机场容量、分配时刻、新设分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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