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他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应当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