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第四章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 第二十二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油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