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15条

第65.15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