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65条

第65.65条 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