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63条
第65.63条 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教学人员未达到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要求;
训练记录未达到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要求;
为培训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证明。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教学人员未达到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要求;
训练记录未达到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要求;
为培训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