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53条

第65.53条 执照持有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则第65.23条规定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伪造和篡改签派员训练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