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51条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51条 第65.51条 执照申请的不受理 在执照申请或考试中出现本规则第65.23条和第65.27条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其执照申请资格,并在12个日历月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E章 目录 第65.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