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49条

第65.49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每个学员建立执照课程的训练记录,包括: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教员名单、涵盖的学科课程和考试成绩。该记录在学员毕业后应当至少保存3年。训练机构应当在培训班毕业后2个月之内将训练情况报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所有毕业学员的名单和成绩表。

所有未毕业学员和退学学员的名单、成绩表或者退学原因。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圆满完成附件A课程训练的合格学员颁发书面毕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