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47条
第65.47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符合下列人员要求:
有足够的教学人员,至少有1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人员。
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45人。
讲授本规则附件A中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在12个日历月内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在按CCAR121部实施运行航空公司进行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局方检查。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符合下列人员要求:
有足够的教学人员,至少有1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人员。
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45人。
讲授本规则附件A中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在12个日历月内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在按CCAR121部实施运行航空公司进行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局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