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81条
第65.81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或者征候有关处罚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征候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暂停或者撤销其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征候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暂停或者撤销其飞行签派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