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79条

第65.79条 违规行使执照权利的处罚

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行使执照权利的,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运行控制工作,对其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5.25条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违反本规则第65.25条(e)款规定的除外。

运营人违反本规则第65.25条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违反本规则第65.25条(e)款规定的除外。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5.71条规定,未随身携带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不满足本规则第65.7条规定的要求,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民航局撤销其飞行签派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