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45条
第65.45条 人员要求
训练机构应当任命一名管理人员,对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负责,以确保所有的培训能够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得以实施。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培训需要任命其他的管理人员,以分管训练相关工作。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专职工作人员,该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在按照本规则批准的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机构(中心/部门)从事签派员教学工作8年(含)以上;
具备飞行签派员训练管理或者资质管理经验8年(含)以上;
本款(1)项、(2)项的经历合计8年(含)以上。
训练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训练质量保证人员,监督训练机构对训练大纲和训练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机构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教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教员不少于8人。
在训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超过45人。
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备下列经历之一:
讲师、工程师或者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且1年以上课程助教经历;
(ii)具有局方委任代表或者运输航空公司检查员、教员、主任签派员经历之一,且具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航空器驾驶、机务维修等专业的工作经历之一;
讲授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有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控制岗位上工作或者实习;
教员应当得到训练机构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教学,批准书中应当具体指明教员可以实施的教学课程;
教员在初始聘任前,应当至少在一个有代表性的课程中,成功地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演示其掌握的知识、能力及熟练程度;
教员在聘任前及聘任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不少于下列内容的培训:
教员的职能、权利、责任与限制;
(ii)有效的教学实施方法与技能方面的要素;
(iii)课程的研发及授课计划的制定;
(iv)训练政策与程序;
训练设备的使用;
(vi)飞行签派员资源管理;
(vii)评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