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43条
第65.43条 合格证的受理、审查和颁发
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合格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合格证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合格证申请人。
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合格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合格证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合格证申请人。
颁发。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合格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并向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