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33条
第65.33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补发和迁转
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持有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基础信息变更相关材料。
飞行签派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申请补发。申请材料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或者补发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应当报民航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执照持有人在换发、补发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说明,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工作单位变动且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关系迁转。执照迁转后,原36个日历月定期检查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