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35条

第65.35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交还

执照持有人被撤销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飞行签派员执照交还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局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