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31条
第65.31条 定期检查
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起在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定期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执照持有人应当于定期检查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包含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运行风险管控、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航空气象、应急处置等内容。
执照持有人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能按时参加定期检查的,可以再次申请定期检查,再次定期检查的时间应当与前一次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至少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