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定期航班,其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单独提出:

在航班换季前,提出相对于前一年同一航季有增加航班或者变更预先飞行计划内容的申请的;

在航季运行期间,提出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型号、型别;

经营人两字和三字代码、航班号、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协调世界时)、班期、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协调世界时);

航班性质;

计划起止日期(协调世界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