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正在进行飞行校验的校验对象提供服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