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确保设备和场地满足飞行校验要求,或者未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并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或者未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并及时通知校验机构,导致飞行校验任务无法顺利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