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执行投产校验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校验机构提出校验需求,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合理安排投产校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