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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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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节 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民航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民航局指定的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通信导航监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专业知识更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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