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包括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三类。 第十六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