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六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六节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六节 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 第四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釆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向地方政府提出对有关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第五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进行自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管理局,并配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 第五十一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台(站)设置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